南阳市财政局文件
宛财会[2005]15号
关于转发《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
<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>(第26号)
的通知)的通知
各县市区财政局:
现将《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<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>(第26号)的通知》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豫财办会[2005]16号文件

河南省财政厅文件
豫财办会[2005]16号
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》(第26号)的通知
各省辖市财政局、有关县(市)财政局:
现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》(第26号)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》转发你们。省财政厅拟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研究修订《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》,请在认真学习财政部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》的基础上,结合工作实际,对我省实施办法的修订提出具体的建议和要求,于4月底前书面报财政厅会计处。
附件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》(第26号)
河南省财政厅
二00五年四月十日
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
第26号
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》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。
部 长
二00五年一月二十二日
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,规范会计人员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(以下简称《会计法》)及相关法律的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。
在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(以下统称单位)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:
(一) 会计机构负责人(会计主管人员);
(二) 出纳;
(三) 稽核;
(四) 资本、资金核算;
(五) 收入、支出、债权债务核算;
(六) 工资、成本费用、财务成果核算;
(七) 财产物资的收发、增减核算;
(八) 总账;
(九)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