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阳市财政局文件
宛财会[2005]16号
关于转发《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
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命令〉(第27号)
的通知》的通知
各县市区财政局:
现将《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〉(第27号)的通知》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豫财会[2005]17号文件

河 南 省 财 政 厅 文 件
豫财办会[2005]17号
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
《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》(第27号)的通知
各省辖市财政局、有关县(市)财政局:
根据财政部第27号令,《代理记账管理办法》已于2005年3月1日开始实行,现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》(第27号)转发给你们,望遵照执行。
附件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》(第27号)
河南省财政厅
二00五年四月十日
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
第27号
《代理记账管理办法》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5年3月1日起实行。
部 长
二00五年一月二十二日